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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十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租赁充电宝、电信服务、食品安全等多个和广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
案例1 租用充电宝多扣99元
2022年10月18日,消费者陈某某通过12315平台反映,在涡阳县某运动训练馆租用充电宝,半小时后归还。后发现支付宝被多扣除99元,联系商家客服,对方称经核对订单无异常,让和安装人员协商,商家推诿一直不予退款。
经查,该运动训练馆2021年7月1日成立,某软件公司在该经营场地设置充电宝服务器,用于经营活动。事发后,投诉人陈某某与软件公司协商,该公司认为是充电宝操作失误造成,不予退还被扣除的费用。涡阳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体育运动训练馆负责人、投诉人三方沟通协商,由该馆先行退还投诉人多扣的99元,事后该馆再和软件公司协商处理,投诉人和训练馆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2 更改电信服务套餐被拒
2022年9月6日,消费者孙某某通过12315平台反映,2016年在涡阳县某电信公司加价2000元办理的吉祥号,公司承诺“两年后可随意更改套餐”,现在套餐项目有的用不到,且费用较高,2022年在2月9日向该公司提出更改申请时被拒。
涡阳县某电信公司是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创建和发展的ODR企业(注:ODR企业是指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下,通过全国12315平台ODR系统提供消费者纠纷在线解决服务的企业),于是将该诉件转至该公司处理。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和该公司认为没有给公司造成明显损失,可以给客户更改套餐,及时为消费者办理了业务。
案例3 超市里买到过期挂面
2022年6月9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某的投诉,反映其于2022年6月6日在涡阳县临湖镇某超市购买的一袋挂面已经超过保质期,李某某认为该超市在销售时未尽到主体责任,使过期食品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该超市共购入涉案产品挂面20袋,通过调取该店销售记录,该店在涉案产品过期后销售出1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货架上仍摆放该过期挂面1袋。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临湖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超市赔付消费者李某某600元。李某某表示满意。该超市因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款5500元、没收过期挂面1袋的处罚决定。
案例4 因疫情未履约拒退订金
2022年9月,消费者张某某在涡阳县星园街道某月子中心订购月子服务,订金为1000元。12月份孩子在合肥出生,孕妇因感染新冠肺炎,且伴随其他病症,一直在合肥住院,到期未能履约。月子中心以张某某未能按期入住为由,拒绝退还订金。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取张某某的住院凭证,认为当时全县正处于疫情高发期间,且病人因新冠肺炎感染已住院治疗等原因不能回涡履约,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结合涡阳县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的方针政策,执法人员向该月子中心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该月子中心同意退还张某某订金1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5 虚假宣传销售山楂干
2023年2月8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称谯城区某百货商行经营的网店销售的山楂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并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花费250元委托设计公司在店铺发布并设计商品标题及宝贝详情页,发布内容含有“特级”的宣传用语,用来销售山楂干产品,该行为属于销售食品的广告涉及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款1000元。
案例6 销售劣质净水机诈骗老人
2022年2月15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来蒙城县群众邵某某81岁、郭某某82岁的群众来信,反映二人于2021年9月9日被一伙骗子骗至蒙城县某酒店的会议室,现场为参会的老年人讲解净水机的水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并忽悠参会老年人购买净水机,邵某某和郭某某分别花费2000元和3980元购买了一台劣质的净水机。邵、郭二位老人认为销售人员作了虚假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时距事发时间已过去5个多月,老人们不知道销售净水机人员名字,遂投诉至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蒙城县某酒店调查核实。经查,该酒店于2022年9月9日将会议室租赁给一李姓男子,租赁费用为600元,只登记了李姓销售净水机,未登记名字和查验《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由于投诉人和酒店都提供不出销售净水机人员的信息,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邵、郭二位老人和该酒店现场调解。经调解,该酒店赔偿邵某某1000元、赔偿郭某某2000元。邵、郭二位老人表示满意。
案例7 取消婚礼造型订单起纠纷
2023年2月22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长热线转办单称消费者曾某某在一家做嫁衣的店花费3680元订购婚礼造型服务,2月20日与该店协商取消订单退还费用被拒绝。
谯城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该嫁衣店认识到合同是单方面的,有霸王条款嫌疑,同时也教育投诉人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合同要求履行。经过调解人员重新梳理过程双方认为都有责任,嫁衣店同意退回投诉人曾某某2500元,双方并签订投诉调解书。
案例8 修理房屋渗水遭忽悠
2022年9月16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徐汇区申某反映:2022年6月19日,其因家中房屋渗水,其通过互联网查询找到“雨虹防水维修部”,注册地址在利辛县望疃镇红旗村,师傅上门查看房屋渗水情况后,告知可使用防水胶,费用在1000-2000元,注好胶后,师傅称花费7500元,与事先说的价格相差较大,经协商后,双方签订防水维修合同,保修期5年,费用3000元。8月15日晚,楼下业主称其家房屋渗水,联系师傅进行售后,第二天,师傅要求其补齐7500元后方可进行售后维修,现师傅一直不接听其电话。
经查,被投诉人以自然人的名义在某网络平台注册网店,在上海市从事防水派单。经调解,商家已向投诉人全额退款。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将调查情况告知,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9 孩子偷卖金项链买手机
2022年12月31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闫某的投诉,反映其13周岁的弟弟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向时某经营的金银首饰店出售了一截金项链,后用所得款在某手机店购买1999元手机一部。闫某在发现后,表示两起交易应属无效,要求时某退回项链,手机店退货退款,时某及手机店经营者并不认同,引起纠纷。闫某在与时某、手机店经营者多次协商无果后,投诉至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闫某弟弟是在家长不知晓的情况下私自出售价值达8700元的金项链,并用所获款购买一部手机。而时某与手机店经营者也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回收项链、出售手机。这两起交易行为明显超出未成年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监护人发现并明确表示反对后,两起交易行为应属无效,商家行为存在过错,时某应予退回项链或补足黄金差价,手机店也应退货退款。经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各方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时某同意向投诉人补足黄金差价8700元,手机店经营者同意在闫某退回手机后退款1999元。闫某表示满意。
案例10 KTV拒带食品被罚款
2022年9月13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12315平台群众投诉:蒙城县某KTV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认为不合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KTV在其经营场所大厅内告示牌上有“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字样。经查明:该KTV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店内大厅设置写有“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字样的告示牌,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小吃进店。
该KTV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蒙城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后能主动及时改正,撤掉带有“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字样的告示牌,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记者 李锦文 通讯员 肖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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